甲一、解题
“六离合释”者,梵语音译杀三磨娑,杀为六义,三磨娑为合义,故称六合释;又因每释各有离合之相,故称六离合释。“法式”者,谓于每释之中各举词法,以作例式之用。本文旨在解说梵语复合词之六种构成文法,故名《六离合释法式》。此乃玄奘大师译传,后世诸师莫不宗之,举解名句,以成相宗之要也。
甲二、释文
乙一、总标
丙一、示源流
西方释名,
此示释名之法,源自印度,后行于西域诸国。
丙二、列名目
有其六种:一、依主,二、持业,三、有财,四、相违,五、带数,六、邻近。
此释名之法,共有六种,其名曰:依主释、持业释、有财释、相违释、带数释、邻近释。
丙三、明离合
丁一、具二则是
以此六种有离合故,一一具二。
此明六种释名之法,乃就复合词而言。既为复合,拆则为离,复则为合。六法皆有离合,故云“一一具二”。此“二”义指离合,非谓由“二词”复合。文中所举法式,虽多为二词复合,然实可由二及多,以二为基数也。
丁二、单一即非
若单一字名,即非六释,以不得成离合相故。
“单一字名”者,谓与复合词相对之“单字词”,即不能拆分之词。此单字词不属“六释”范畴,以其不成离合之相故也。又单字词,其所表义,一目了然。而复合词,每一单词各有其义,合而观之,相滥不明,故需六释以作辨析。
乙二、别释
丙一、依主释
丁一、释依主
初依主者,谓所依为主。如说眼识,识依眼起,即眼之识,故名眼识;举眼之主,以表于识也。
“依主”者,谓所依之对象为主。此处举“眼识”为法式。依眼根生起之识,称为眼识。其义在识,而不在眼。故知此词之构成,是以所依之眼,而表能依之识。既然眼为所依,据“所依为主”之界定,眼即为主,故眼识为依主释。
丁二、释依士
亦名依士释,此即分取他名,如名色识。
依主释,又名依士释。此处举“色识”为法式。色,谓眼根所缘之色境;识义同前。由眼根所缘色境而生起之识,称为色识。“分取他名”者,谓分取他法之名而为己名之一部分。色识之名,乃取色、识二名合而成之;无论色名,还是识名,皆为色识之名之一分,故称分取。眼识亦同。又色为所依,识为能依,何故色识不名依主,而名依士?
丁三、明优劣
如子取父名,名为依主;父取子名,即名依士,所依劣故。
承接上问,有如子以父名而为己名,即为依主;父以子名而为己名,即为依士。故知主、士之别,在于优劣。依胜而显劣,名为依主;依劣而显胜,名为依士。既然主胜而士劣,何故眼根胜于色境?《五事毗婆沙论》云:“问:‘眼、色及作意为缘生眼识,何故但说眼识非余?’答:‘眼根胜故,如舞染书;眼不共故,如其种芽;眼所依故,如鼓声等;眼邻近故,如说觉支。’”故知所依眼根为胜,所缘色境为劣。
丁四、示离合
戊一、明依主离合
言离合相者:离,谓眼者是根,识者了别;合,谓此二合名眼识。
以眼识而言离合相者:离相,谓眼为眼根,识为了别;合相,谓将此根、识合名为眼识。换言之,离即分取单义,合即复取合义。
戊二、略五释离合
余五离合,准此应知。
已明依主释离合之相,余之持业、有财、相违、带数、邻近等五释离合之相,均准此例,故后正文略而不说。
丙二、持业释
丁一、释持业
言持业者,如说藏识。识者是体,藏是业用。用能显体,体能持业。藏即识故,名为藏识,故言持业。
持,谓任持。业,谓业用。体能任持业用,故名持业。此处举“藏识”为法式。识乃诸法之本,故为体;藏能含藏万有,故为用。含藏业用,能显本识之体;本识之体,能持含藏业用。然此含藏业用乃本识所具,并非于本识之外别有含藏业用。又此含藏业用乃本识所独具,举含藏业用即指本识,藏即识故。以本识之业用而名本识,显于自体,别于他识,谓之藏识,故名持业释。
丁二、释同依
亦名同依释。藏取含藏用,识取了别用,此二同一所依,故云同依也。
持业释,又名同依释。依,谓所依之体。此处仍举“藏识”为法式,然取义与上有别。藏,仍取含藏之用。而识取了别之用,而非谓本识之体。此含藏、了别二用,同依本识之体而有,非离本识之外别有二用,故名同依释。若以同依所取藏、识二义,翻上亦合,即以藏识之体任持藏、识二用,故名持业释。
又此持业、同依,非开二类,乃为必要,以别他释。若只言体业,不谓同一所依,则如眼识。故知同依一体之业用,方为持业释也。
丙三、有财释
丁一、释有财
言有财者,谓从所有以得其名。
财,为财富、财宝之义。有财,谓拥有财富。此乃譬喻之说,从其所有以立其名,故名有财释。
丁二、明分全
戊一、分取觉者
一、如佛陀,此云觉者,即有觉之者,名为觉者。此即分取他名。
此处举“觉者”为法式。觉,谓境;者,谓人;觉者,谓已达觉境之人。此觉境为人所有,故为有财释。觉者之名,乃分取境、人二名合而成之,故为分取他名。
又以上所举诸法式,字序一如,然法式重义,而非囿于字序前后也。今别举“佛土”法式,以申其义。佛,谓化主;土,谓化境;佛土,谓佛陀所教化之国土。前“觉者”为“者”所有“觉”,今“佛土”为“佛”所有“土”,虽字序有别,然均为分取他名、有财释也。
戊二、全取对法
二、如《俱舍》,非对法藏。对法藏者,是本论名。为依根本对法藏造,故此亦名为对法藏论。此全取他名,亦名有财释。
前标《俱舍》,然此处所举法式实为“《俱舍论》”。《俱舍论》,全称《阿毗达磨俱舍论》。阿毗达磨,意译为对法;俱舍,意译为藏;故《阿毗达磨俱舍论》意译为《对法藏论》。而对法藏乃一切论部之通名,即为三藏之论藏,非为某一具体之论名。故知《俱舍论》虽名为《对法藏论》,然实非论藏之对法藏。《俱舍论》虽非对法藏,然其为世亲菩萨依阿毗达磨“六足论”、《大毗婆沙论》等根本对法藏所造,故取名为《对法藏论》,意谓含摄根本对法藏一切要义之论。《俱舍论》乃全取对法藏名而为己名,故为全取他名。又因其含摄对法藏之要义,故亦为有财释。
丙四、相违释
丁一、释相违
言相违者,如说眼及耳等,各别所诠,皆自为主,不相随顺,故曰相违。
“相违”者,谓复合词各构成要素之间,本无任何关联。此处举“眼及耳”为法式。若单论眼、耳,分指二根,各有自性,互不相顺,故称相违;以“及、与”等字相连其间,则合而为名。
又因各国语言文法不同而有差异,如汉语只列名相,不加连缀之词,然其所表仍为并列集合之义;而德语必加连词,不得直接合为一语。
丁二、非依主持业
为有“及、与”二言,非前二释,
“非前二释”者,谓相违释不通“依主、持业”二释。将“眼、耳”以“及、与”连缀,构成“眼及耳”或“眼与耳”之复合词,其所表仍为一种集合之义。眼、耳并为根名,无有能所、主士之分,故非依主释。眼、耳各有体用,非一体所持之业用,故非持业释。
丁三、通带数有财
义通带数、有财。
“义通带数、有财”者,谓相违释虽不通“依主、持业”二释,但其表义可通“带数、有财”二释。眼、耳乃至鼻、舌、身,中以“及、与”连缀,可表其根数为五,故通带数释。又并列根名,或二、或三、或四、或五,其表义均谓五根;诸根为五根所有,从所有以得其名,故通有财释。
丙五、带数释
丁一、释带数
言带数者,以数显义,通于三释。
带,谓挟带。此以挟带数法为名,以数显义,故名带数释。“通于三释”者,谓带数释通于“持业、依主、有财”三释。如下自释。
丁二、通三释
戊一、持业带数
如五蕴、二谛等,五即是蕴,二即是谛。此用自为名,即持业带数。
此处举“五蕴、二谛”为法式。五蕴以五显义,即为带数。而五蕴即蕴,蕴开即五,非于蕴外别有五数。五即蕴故,名为五蕴,故言持业。此用自体之五为名,即为持业带数。二谛以二显义,即为带数。而二谛即谛,谛开即二,非于谛外别有二数。二即谛故,名为二谛,故言持业。此用自体之二为名,即为持业带数。
戊二、依主带数
如眼等六识,取自他为名,即依主带数。
此处举“六识”为法式。六识以六显义,即为带数。而依前“眼识”法式例,知眼等六识皆以所依根主而立能依识名,故为依主。能依为自,所依为他,双取自他挟数以为识名,即为依主带数。此自他之说,乃依文末“结颂”之例,本无主次,只明体异,此义当知。
戊三、有财带数
如说五逆为五无间,无间是果,即因谈果。此全取他名,即有财带数。
此处举“五逆”为法式。“五逆”乃五种极恶之重罪也,“五无间”乃阿鼻地狱之别名也。一为重罪之行,一为地狱之名,本为二法,何能“说五逆为五无间”?此乃“即因谈果”之说。由人犯此五逆罪行,必定招感无间地狱之苦报,故知五逆为因,五无间为果。而世人言称五逆,其义不在昭示罪因,而重在深明苦果。以五显义,即为带数。五无间报为五逆所有,故为有财。又全取五逆罪名以代五无间名,故为全取他名。此即为有财带数。
丙六、邻近释
丁一、释邻近
言邻近者,从近为名。如四念住,以慧为体,以慧近念,故名念住。
“邻近”者,谓自体非彼,因近彼而取彼为名。虽云“四念住”,此处所举法式实为“念住”。《俱舍论》云:“何缘于慧立念住名?毗婆沙师作如是说:慧由念力持令住故,理实由慧令念住境。”故知念住实是以慧为体,为何而以念名?以慧邻近于念,故名念住。
丁二、不通持业释
既是邻近,不同自为名,无持业义。
既然念、慧邻近,又以慧为体,岂非念为业用,慧持念业,念显慧体,而成持业乎?此义不然。持业释者,以自体用,而相任持;而邻近释者,二虽相近,其体各别。故知念住虽以慧为体,然非慧为念体、念为慧用,念、慧本为二体,以慧近念,而得念名。此异体邻近得名,不同以自体业用为名,故无持业义也。
丁三、通依主有财
通余二释:
“通余二释”者,谓邻近释通于“依主、有财”二释。如下自释。
戊一、依主邻近
一、依主邻近。如有人近长安住,有人问言:“为何处住?”答云:“长安住。”此人非长安,以近长安,故云“长安住”。以分取他名,复是依主邻近。
如有人近于长安住,有人问言:“汝于何处住?”答云:“吾于长安住。”此人并非住于长安,只是住地近于长安,故以“长安住”作答。此处举“长安住”为法式。因住近于长安,以长安为名,故为邻近释。长安为所依,住为能依,长安胜于住,故为依主释。又分取长安、住之二名而成长安住名,故为分取他名。此即为依主邻近。
戊二、有财邻近
二、有财邻近。如问:“何处人?”答云:“长安。”以全取他处,以标人名,即是有财。以近长安,复名邻近。
承接上例,若人继问:“汝何处人?”答云:“长安。”此处举“长安”为法式。依所问义,答语当为“长安人”,然仅云“长安”,未现“人”字,何也?此乃全取长安之名,以标何处之人,如前《俱舍》法式,故为有财释。既云“全取他处,以标人名”,为何不取别处,而独以长安标名?乃因近于长安,故为邻近释。此即为有财邻近。
乙三、结颂
颂曰:用自及用他,自他用俱、非,通二、通三种,如是六种释。
此以一颂,结上六释。持业释以自体为名,故云“用自”;有财释以取他为名,故云“用他”;依主释乃以能依所依为名,自他双用,故云“自他用俱”;相违释乃多体集合为名,非自非他,故云“自他用非”;邻近释通于“依主、有财”二释,故云“通二”;带数释通于“持业、依主、有财”三释,故云“通三”。
甲三、兴问
问曰:“文尽千言以辩六释之别,末颂何以自他二字以结其要?”答曰:“此显离合之相也。法式之名,离相为他,合相为自。若离相诸义,与合相同体,如藏、识体与藏识体同,虽取藏、识合为藏识,然体一如,故谓持业用自为名。若离相诸义,与合相异体,如觉体为境、者体为人,皆非觉者之体,故谓有财用他为名。若离相诸义,与合相体有同异,如眼体为根,与眼识体异,识体即识,与眼识体同,双取同异以成眼识,故谓依主俱用自他为名。若离相诸义各有其体,合相无体,如眼、耳为根,各有实体,合为眼耳乃一假名,离有合无,他实自假,虽用眼耳之字,非取眼耳之实,故谓相违非用自他为名。”
问曰:“邻近、带数,亦用自他,为何另以通别?”答曰:“邻近释,依主双用,有财用他。带数释,持业用自,依主双用,有财用他。二释虽用自他,然其不定,故以通别。”
问曰:“以明自他,文中分全,又当何解?”答曰:“文中分全,谓取他名,故除用自,无持业义。有财用他,故全取他名皆通有财。依主双用,故分取他名皆通依主。”
问曰:“文云相违不通依主、持业,义通带数、有财,为何不言通邻近否?”答曰:“文云:‘言邻近者,从近为名。’从近则顺,顺则不违,本不相通,故略而不言。”
问曰:“文云带数、邻近均通依主,为何不谓依主通二?相违、带数、邻近均通有财,为何不谓有财通三?”答曰:“颂云邻近通二、带数通三,意谓二三之外,无他邻近、带数释也。而依主、有财则不然,二三之外,有他依主、有财释也,故不以通别。”
问曰:“纵观全文,义仍不周。”答曰:“言语文词,本自天然,随性而有;离合法式,缔构人为,辅学之具。《金刚经》云:‘知我说法如《筏喻》者,法尚应舍,何况非法?’即通声明六相,何须复执离合六相哉。”
问曰:“文云:‘西方释名,有其六种。’窥基云:‘论今释者,西域相传,解诸名义,皆依别论,谓六合释。’然此六释,摄法尽否?”答曰:“当知诸法得名,有从单体得名,有从遮诠得名,有从譬喻得名,有从相形得名,而此六释乃从离合得名。故知若欲尽摄诸法得名差别,应从十释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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