肆、忏悔理论
经中常说忏悔能灭罪,我们肯定忏悔的主要目的在于灭除罪障。罪障一般说有三种,即业障、报障和烦恼。其实三者是一体的──烦恼是因,因烦恼而造业;一旦形成业,只要时节因缘成熟,必定会招感果报。因为烦恼在还未造业前是隐伏的,所以一般忏悔多就业跟果报而论。但经中说忏悔能灭罪,为什么忏悔就能灭罪呢?本文正要说明此中的理由。下文分三个层次来谈:
一、转变业缘
这是从业感因缘改变的事相上,说明忏悔除罪的理由。依佛法而言,所造的业就如同种子一样,适当的时节因缘成熟,就会现行招感果报。此论是基于业种不消亡的立场,说明业种不消,但可以在业种成熟为果报的过程中,改变其因缘,令种子不成熟或得到一种相对性的变化,而达成果报改变的目的。从世间法来看,世间既有种子可以用种种方法使其不发芽成熟,业种亦可以有种种善法因缘使其不感果报,因为佛法是不离世间法的。它一方面保留了业果不消的道理,承认罪业本身还是会招感果报,另一方面又由于对应的因缘改变,而达到忏悔灭恶生善的功能。
关于业感因缘的改变,以下分析其中不同的义涵:
(一)量变义:这是用增加善法的方法,使先所作的恶法得到相对性的改变。如《十住毗婆沙论》说:
「升盐投大海,其味无有异;若投小器水,咸苦不能饮。如人大积福,而有少罪恶,不堕于恶道,余缘而轻受。又如薄福德,而有少罪恶,心志狭小故,罪令堕恶道。」
这是以盐巴喻恶法,水喻善法;一升盐巴加入一碗水中,即咸得难以入口;若把这一升盐巴加进一大水池中,即一点也尝不出咸味。行者亦如是,从量变的意义来看,修集了大福报,大功德,相对的恶业苦报就淡了;若没有修集福德,便直接感受到苦报的强大逼迫性。
(二)分散义:广义来说,这亦是一种量变义;但此是透过时空的延展,使恶业解体,慢慢消散。如此让恶业的能量,一点点细碎的释放,果报就不会以剧然猛烈的方式出现。譬如一个人一次背一千公斤的重担,即不能负荷,会被压垮,但如果把时限拉长,一天只背一公斤,则不觉其负担,慢慢地就可以把罪业消化于无形,此亦近于今人所谓分期付款的方式。
(三)承藉义:这是从凭借他力的作用,而使果报改变的立场来说明。譬如铁丸直接放在水上,必定会下沈,但若放于船上,或是打造成大铁船,因假借水的浮力,即不会下沈。所以,行者若如是承藉佛力、福报、功德,亦能免三途苦报。经中亦有相似比喻,如《那先比丘经》云:
「人在世间作恶至百藏,临欲死时念佛,死后者皆生天上,我不信是语……那先言:船中百枚大石,因船故不没,人虽有本恶,一时念佛,用是不入泥犁中,便生天上。」
(四)压伏义:这是说明透过一强而有力的外力制伏,而使其业果不能成熟招报。譬如以石压草,令草不生,只要压伏的力量在,业果甚至可以永不生起。但因为没有破除草的生长能力,压伏的因缘消失,还是能感果。但行者只要能不间断的修集福慧,则果报自然就永无缝罅可感,也就达到除罪的目的。
二、摧破业果
广义来说,摧破业果和改变业果因缘一样,都是从善恶对应的立场来谈。但本文为强调此摧破的对治义,故仍分开讨论。所谓摧破,是以一种善法对治的力量,将业种能生的作用力破坏,直接破除业本身的体质,令果报不生,所以基本上,这还是从事相上而论。关于此对治义,可以从两个角度来说明:
(一)善法对治:佛门中有名的善法对治,就是「五停心观」;停就是停止的意思,它分别以不净观、慈悲观、因缘观、数息观、念佛观等五种善法来止息我们心念中贪欲、瞋恚、愚痴、散乱、罪障等五种恶法,这就是对治义、摧破义。而若就忏悔而言,其善法对治亦有差别:
1、发起善心,所谓信心和惭愧心。信心,是信因果,信造恶业,将来会受恶果报,故不敢造恶。而惭愧心,是惭愧追悔自己的过失,承认自己的过失,用悔心来斩断造恶之心。
2、发露。发露是向他人自陈过失,如此心不覆藏瑕疵,即回复清净。譬如将树根曝露出来让太阳晒死,则枝叶等即不能继续生长。若能将自己罪过陈露,则业即不得感果。
3、断相续心。这是发起坚决的心志,对治相续的恶念,让自己不再做恶。
4、精勤修善。这是指发起三业的精勤,努力修善;或发起对正法的好乐心、大愿心,如思惟无常、发菩提心等等。
5、思惟忆念十方佛的神通、功德、智慧,招感佛的功德力来对治恶心。
以上皆是从善法、善心的立场来谈,有有漏的善、有无漏的善;有凡夫的善、有圣者的善;有身善、口善、意善。当然,善法对治的方式还有很多,总之都是用一种善的力量来摧破恶业种子,使恶业种子破坏。譬如薪材被火所烧、病被药除、雪为日融、暗被灯破,这当中,火、药、日、灯喻如善法,薪、病、雪、暗喻为恶法。恶法碰到善法,恶法就会消除,就好像薪碰到火被烧亡、雪碰到太阳被融化的道理一样。也就是说,理论上,恶业存在没有错,但因为善法的对治,恶业即得以消亡,这是符合于佛法因果律的。从因果的立场来解释,因为造恶业,所以有恶果报,如果你不去加以对治,恶果报将来终会成熟;但今天因为我们以善法来对治(因),所以恶果报消亡了(果),这就是因果。当然,我们要对治得恰当,如对症下药,才能药到病除;火候够,薪材才能烧尽。佛法不悖因果律,世间有这样的道理,佛法当然也可以应用这样的道理,它还是符合于事相的因果法则的。
(二)心性转变:关于业果的摧破,前面是从客体的善恶法对治关系来谈,这里则是从心性主体由恶转善的立场来补充说明。在《金光明经文句记》中有提到「业随观转」 和「由定心想成胜相,熏修力强,能转恶业。」 的观念。这两句话,就是从心性改转的角度来说明业能转变的道理。因为一切业都是由心所造、由心所成就的,心本身就含藏有恶业,恶业是因,果报是果;恶业由心造,恶果由心现,在它还未形成果报、或将要形成、或正在形成、或已形成果报之时,我们都可以透过强而有力的观想之力,如观想善法、观想佛菩萨的功德,而让恶果报转变。这是心善、心恶互相转变的摧破义。
三、观法无生
前面转变业缘和摧破业果,是从事相讲,此观法无生是从空理契入。从事相讲,是由业实有的立场出发,一是把外缘改变,一是把内因摧破;而这里从理上契入,则根本否认业的实体性。所谓观法无生,就是了知一切法本来就是清净的、是空性的,既然一切清净,恶业、果报本自就都不存在。这是从觉迷、明暗的正反差异来谈,譬如迷路之人,知道了正确的方向,就不存在迷失方向的问题;光明出现,就没有黑暗的道理一样。所以说只要知道无生(觉),罪(迷)就不存在,如此发起空性智慧,即毕竟达到灭罪生善的目的。
而在体达法性清净、空性的过程中,还是随众生根性,而有不同角度的契入:
(一) 观法如幻:这是从诸法如幻梦的立场来说明业果本无的道理。我们现前这一切境界,就像镜中的影像,或梦中的境界一样,都是假的,不真实的。举例来说:今天我们看到镜子里有很多钱,在不知道它只是镜子里的影像时,会生起欲求之心,但一旦发现它只是镜子反射出来的影像,贪求之心就会放下。同样的,看到鬼影会害怕,但发现它是梦中的影像时,就不再恐惧。我们现实生命中的种种境界,就像镜中的钱、梦中的鬼影一样,只要我们认识到它只是镜像、梦境,就不会对它产生欲求心、恐惧心等等执着,因为我们知道它是假的,拿不到,它也不会跑出来。知道一切如梦幻,业就没有了、消亡了。如《净业障经》云:
「诸法如影响,欲恚无处所,如幻梦水月,实无染恚者。」
(二)观法缘生:这是从诸法缘生无自性的角度来说明业果本空。如《大乘三聚忏悔经》云:
「如来所说一切诸法从因缘有,或有生灭,过去已灭,未来未至,现在无体,无有业障,无业障处,现作诸行亦无业障。……以是义故,一切诸法无有业障。」
又如《合部金光明经》云:
「一切诸法从因缘生,如来所说异相生异相灭,以异因缘故,是时过去诸法已灭已尽已转,如是业障无复遗余。」
这里所谓缘生无性的道理,可以举水之氢氧和合的关系来方便理解。大家都知道水(H2O)是由氢跟氧和合而成的,透过方法把它分解成氢跟氧以后,水原有的湿润特质就消失了。所以,当我们知道水只是氢跟氧和合的因缘性,就能了解其湿润之本质的虚假性,这就是缘生性空的道理。所以我们可以从水湿润特质不存在的道理中,证明一切万法本身的自体性,就跟水的湿润性一样,是因缘和合虚假成立的。
(一) 唯心所现:这是从如来藏自性清净心的立场,说明所现唯心,一切皆是清净。如《占察善恶业报经》云:
「显示一切众生六根之聚,皆从如来藏自性清净心一实境界而起,依一实境界以之为本,所谓依一实境界故,有彼无明不了一法界,谬念思惟现妄境界,分别取着集业因缘。」
又如《普贤观经》云:
「观心无心,从颠倒想起。如此想心,从妄想起,如空中风无依止处,如是法相不生不灭。何者是罪?何者福?我心自空,罪福无主,一切法如是,无住无坏。」
及《释禅波罗蜜》云:
「一切万法,悉属于心,心性尚空,何况万法?……以一切诸罪根本性空常清净故。」
这唯心所现的道理,同样可以透过譬喻来说明。我们以捏泥巴为例:一团泥巴可以把它捏成鬼,也可以捏成人、捏成狗,甚至捏成佛。捏成鬼时,它就变成鬼,看起来就会吓人;但把它一揉一捏,变成佛以后,又得到大家的恭敬。所以说,泥巴团捏成的鬼、人、狗、佛的形像本身就像外在的生命境界一样,并没有它的实体性;关键在于泥巴,泥巴比喻我们身心的本性,就是清净的自心。我们只要认识到这清净的本心,就像把这泥巴一捏,一切外在的善恶业都不存在了。
四、因果法则的相应
此节提出的三种忏悔理论,基本上是互相重迭贯通的;也就是说,虽然是业缘的转变,可是在业缘转变当中,就含有摧破和无生的含意,这是随个人心性而浅者见浅,深者见深。因为一切法本来就是由心所现的,你认为它是因业缘转变而使业果不现来达到忏悔目的也可以;你认为是因摧破业果而达到忏悔目的也可以;你认为是体取无生而忏悔成就也可以。总之它是理事贯通的,在一法上,三个理同时存在,关键在于行者的智慧、忏悔时运心的心念、忏悔所依的法门和理则,而对应到不同的理,产生不同的忏悔力用。三者是完全可以随个人因缘而成就的。
但虽说三者可以完全随个人因缘而成就,但却同样立足于因果法则的基点之上,禅宗百丈老人与野狐的故事,一段修行人「不落因果」或「不昧因果」的公案中,说明佛法是非常讲究因果法则的。因果法则是世、出世间都必须遵守的原则,如偈云:「假使百千劫,所作业不亡,因缘会遇时,果报还自受。」就说明了业、报的因果不爽。对于这首偈子,我们应该理解为──在因果律之下,我们所造的善恶业,如果没有其他的因缘加入,业永远存在。但如果我们加入适当的因缘,则业存在与否就有了转圜的空间。这里要强调的是,在因果法则之下,以我身口意三业所造的善恶业为因,必定都有相应的后世异熟善恶果报为果。因此,在因果法则之下,本文忏悔理论能否成立,必须通过检视来证明:
首先就第一点的外缘改变来说:假设我们不修善增福、不承藉依凭的福德去改变业的外在因缘,就会像碗中的盐水般咸苦难堪,或像铁跟石头一样直接沈入海底。但因为我们造作了善业(因),使得外在因缘改变了(果),所以当果报出现时,它自然就相应于这种善的时节因缘,而得到相应的除罪灭苦的忏悔功能。所以,它是符合因果原则的。
其次,就对治而摧破业果而言:如果生病了,没有找到好的医生、没有用正确的药,病就不会医好;如果烧薪材,火没有达到燃点、没有风的吹助,薪也不会烧尽。所以,病被医生治好、薪被火烧掉,都要具足种种因缘;换句话说,只要因缘具足,对治的因果关系就可以成立。所以在摧破的立场下,如果我们不加入善法,恶业就不会改变;而我们加入了种种善法,有漏的、无漏的,才使得恶业改变,这当然也符合因果法则。
再就观法无生的立场来看:我们之所以有业,是因为有执着;如果不能把执着、错误知见放掉,必然会跟业相应。所以当我们能把知见改变,彻底放掉执着,相应于诸法幻化、本来性空、本性清净这么一个不执着的法性时,就没有业的存在。而在执着与不执着、觉悟与不觉悟之间,关键在于我们是否如实做梦幻观、空观和唯心观。如果你不观空、不放掉执着,业不会消亡;正因为透过空观的智慧力量,才使执着放掉,业得已消亡。所以这也绝对符合因果律的。
在因果法则的检视下,证明这三个理论都可以成立,三者可以说都因为加入了某些成分,而使业得到改变,达到忏悔的功能。不过,三者的差别在于其符合因果法则时,有相应度的不同。所谓相应度,就是相应于法性的程度;也就是说要达到除罪的忏悔功能,有其相应的因果条件,而不是随便加入任何因缘都可以达成的。譬如忏悔僧残罪,要二十位比丘作羯磨,这就是相应于作法忏的法性;取相忏时,必须要入定、要见好相、要如理的礼佛、观想,透过与取相忏相应的因果关系,才能将罪业消除;无生忏也一样,必须如理观察法性如幻、缘起、唯心,相应于无生忏的法性。三者的差别,就在相应于因果法则的法性深浅中表现。
伍、结语
从以上文章可以看出,其实整个忏悔的思想,是跟佛法的戒定慧三学相应的──作法忏跟戒相应、取相忏跟定相应、无生忏跟慧相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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