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受孕即可,何必要堕胎
世界上每一个人,都是从胎儿而来,自出母胎,至到老死,我想每个人都希望求生不求死,故才有人权、生存权、职业权、自由权等等权利的主张;而胎儿尚未出生,自亦应有其权利。保护胎儿之权益者,应该属于其父母,而今日世界上的许多父母,不但不为自己的胎儿保其权益,甚至堕胎杀害自己的骨肉,徒结冤怨,制造世乱,实不应该。
世界上有许多伟人,深明真义,而一生反对堕胎,如美国前总统雷根,他也是积极反对堕胎者;又例如比利时国王,因反对堕胎未果,而气极不想做国王了,都是值得世人赞叹的!
一九九0年六月十七日,台湾的联合报第二十版,一则标题为「为堕胎弃王权」的新闻报导载:
当年温莎公爵为美人弃江山,轰动世界,如今比利时国王也效法之,不过他是为了抗议堕胎法令而掷王权。
四月里,比利时的议会通过一项法案,准许怀孕十二周以内的妇女自由堕胎(目前欧洲仅剩爱尔兰有此禁令),这项法案引起国王巴杜恩非常不满。他笃信天主教,认为未出生的胎儿应有生存的权利。
可惜,议会基于人民有选择自由的原则,否决他的异议,国王一气之下,宣布将王冠拱手让人。然而,议会认为除非生病或违法,国王不能擅自辞职,因此四十二个钟头后,又恢复其王权。惹得国王频频叹气:「为什么人民有选择的自由,国王却没有?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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